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商行為準則
為確保聯茂供應商的員工受尊重並具有尊嚴、商業營運符合環保並遵守企業倫理,聯茂制定了本供應商行為準則(以下稱「本準則」)。聯茂要求供應商遵守本準則,同時遵守其經營所在國家與地區的法規。聯茂也鼓勵供應商要求其下游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認同並採用本準則。
一、 社會責任聲明:
供應商必須在經營業務時,遵守當地所有相關法律法規、 聯茂社會責任(CSR)
政策、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RBA),包括但不限於:
(一) 符合法定報酬及工作時間,包含支付符合法定最低工資,不得超過法定最大限度之工作時間、加班時間等。
(二) 禁止僱用童工,不得僱用低於法定最低年齡之勞工,但合法合作之工作場所學徒(如:建教生、技術生等)不在此限。
(三) 禁止強制勞動,不以任何形式僱用非自願性的勞工,如:監禁、抵債或其他非自願之勞工。
(四) 禁止歧視,不因種族、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社團成員或婚姻狀況等,在僱用及實際工作中歧視員工。
(五) 不干涉員工參加合法社團、組織或工會的意願,員工有參加社團的自由。
二、 不採用不合法開採原物料承諾聲明:
(一) 供應商與其供應商應支持使用非不合法開採原物料,尤其是普遍用於電子產業之金屬,如:金、鉭、鎢與錫(下稱“非不合法開採原物料”)
(二) “非不合法開採原物料”是指金屬(i)並非來自剛果民主共和國戰爭地區之礦場,(ii)來自符合 RMI ( Responsible Minerals Initiative ) 認證的冶煉廠/精煉廠,以及(iii)非來自非法政府軍事團隊或政黨控制之貿易航線。已確定不合法之貿易航線包括直接從戰爭地區輸出,如:輸出經過盧安達、烏干達、蒲隆地、坦尚尼亞與肯亞(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指明是不合法開採礦物之全球輸出航線)。
(三) 供應商應同意在供應鏈內,盡合理注意義務,確保此金屬並非不合法開採原物料。
三、 環境有害物質使用聲明:
(一) 供應商應保證提供予聯茂之產品或服務(包含隨產品交付的配件、包裝材料及其他料件)符合交貨時各相關國家或區域當時有效的環境保護法規、指令及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歐盟之 REACH 指令。
(二) 供應商應依法運作污染物處理設施,確保日常營運中所有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濃度和總量限制,並將危險廢棄物交給有資質的機構處理。
(三) 供應商應依要求,將產品委由聯茂同意之第三方檢測機構測試、檢驗或認證。
四、 不侵權保證聲明:
(一) 供應商應保證提供予聯茂之產品或服務,絕不會侵害任何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二) 若聯茂因前揭產品或服務而遭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時,供應商應願無條件出面解決相關糾紛,並提供聯茂所需之一切訴訟上或訴訟外之防禦及協助;若聯茂或聯茂客戶因而受有損害,例如和解金、賠償金、相關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相關擔保費用、律師費用等,供應商應願依法負一切賠償之責並全額退還聯茂因前揭產品或服務所付予供應商之價金,絕無異議。
(三) 除提供上述保證及義務外,供應商應願依聯茂之指示:(1)取得必要之授權,俾能合法提供前揭產品或服務予聯茂、或(2)以具相同功能或功效但不侵權之產品或服務替代所有侵權或疑似侵權之產品或服務。前揭(1)、(2)項所生之費用或成本,概由供應商負擔,絕無異議。
五、供應商應同意將本準則之要求傳達至供應商之分包商和供應商,並全力監督其實施。
六、 供應商應承諾配合聯茂要求,出具相關書面或協助聯茂指派人員進行相關稽核程序,以確認供應商履行本準則狀況。
七、 供應商若違反前述承諾之一, 聯茂除得酌情解除或終止相關之採購合約或訂單,或將供應商自聯茂之供應商名單中除名,如聯茂因此遭受客戶或任何第三人求償而受有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罰金、罰鍰、懲罰性違約金、和解金、賠償金、相關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者,供應商應負一切賠償之責,絕無異議。